護法救足球 完善足協修章之大格局(下)

2022年8月9日中華足協前理事長邱義仁在任期剩兩個月屆滿之際,為章程修改案無法通過,提前向理監事會提出辭呈,以致自身政見未能達成負責。如今,這敏感的修章懸案,新任期足協在2024年3月23日會員大會上列案提討論並要表決,同樣遭到擱置,待再研修完善後再議。這場深受關注的「護法救足球」議題,且看發哥來論「完善足協修章之大格局」:

就修章草案第十二條之「會員」資格部分,發哥進一步解釋一下,上任期的有關條文修改中,特別納入所謂的中華足協「註冊系統用戶協會」(球迷協會),此會員資格認定最受爭議。FIFA不採納個人會員,國體法則開放個人會員參與,但是草擬整合出的所謂「註冊系統用戶協會」太過籠統,爭議很大,很難公平藉由「用戶選出自身代表」?尤其是特定指名之「球迷協會」,我們現況不像歐美擁有數十萬甚至幾百萬以上的球迷組織,時機尚未達成熟階段,暫不宜列入考慮,但可併入「球迷家長組織」選一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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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足球發展需要有支持足運的企業財團出來,並結合各地有名聲威望之政商學界以及專業人士,建議應由他們共同組成「政商學專業界團體」,暫且稱之為「足球領隊協會」加入組織範疇。

再來,足球開拓最辛苦的是基層紮根的足球園丁,他們分層在各地耕耘,更足以代表參與理事會議,為符合最實際參與層面之權益,建議應另組成「幼兒足球聯盟」、「少年足球聯盟」、「青少年足球聯盟」、「青年足球聯盟」及「大專足球聯盟」入會。

還有半世紀以來,台灣各地有數以千計的愛踢球老球友,他們從年輕一直踢到現在七、八十歲了還在樂活足球,全國老爺足球聯盟比賽連續42年聚會活動不曾停辦,也成了至今全國最老字號的賽會,每逢國內辦國際賽老球友是最捧場的觀眾,他們是國內標準的足球人代表,我們更該給「老爺足球聯盟」肯定和參與的機會。

除了足球教練以及裁判協會組成之外,至於球員工會部分,我們應單純整合一個更具代表性的「中華民國足球國腳公會」(選出男足與女足代表人),來更名正言順地代表球員參與理事會。

還有修改草案第二十六條「會員代表與票數」(上任期的有關條文修改解釋為:兼顧比例原則與性別平等之概念);另外草案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成員」部分,上任期有關條文修改解釋也強調配合國民體育法與性別平等修改概念,理事會組成與性別要求。我們尊重性別平等,並必須依目前國內男足與女足人口參與比例實際現況考量,完全開放競爭參選,但不宜硬性規定所謂的比例原則。(AFC傳來的規章範本裡,只明說理事會至少要有一席女性理事而無硬性規定所謂的比例原則)

就修改草案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成員」部分,發哥建議可擴編考量更具面面俱到的合情合理之23位理事會成員之組成模式。

23位理事分配建議為:

「政商學專業界代表或稱足球領隊協會」選出5名理事代表(保障一女性名額)。

「五人制協會」(男與女各一)、「教練協會」(男與女各一)、「裁判協會」(男與女各一)、「足球國腳公會」(男與女各一)均各2個理事代表,共計8名)。

另外「社男甲代表」、「社女甲代表」、「五人甲代表」、「老爺足球聯盟」、「幼兒足球聯盟」、「少年足球聯盟」、「青少年足球聯盟」、「青年足球聯盟」、「大專足球聯盟」、「球迷家長聯盟」各一個理事代表,共計10名。

發哥再進一步解釋一下,正、副理事長四位成員之身分,主要從「政商學專業界代表」或是稱之「領隊協會」成員選出(這裡頭很多還包括了各縣市足委會的主委等在內),不宜現職有擔任足協登錄之球隊教練成員兼任。

足球發展需要有支持足運的企業財團進來,並結合各地有名聲威望之政商學界以及專業人士參與,讓不同的角色功能各盡其職,比如總教練身分者全心投入培訓足球專業人才,讓政商學界有熱忱的社會人士上位,運用政商人脈關係去擔任足協正、副理事長找更多支援,如此才能讓組織發揮更大的效用。

我的思維出發點很單純,就是讓各階層愛足球的人都有參與的機會,其中特別要為在基層開拓紮根最辛苦的足球園丁發聲,他們分層在各地耕耘,理當賦予代表參與的權利與義務,為符合最實際參與層面之權益,建議應由身分明確的這些會員團體,在國內足球最高指導單位整合協調下,另組成所謂的幼兒足球組織代表、少年足球組織代表(都含學校與俱樂部)、青少年足球組織代表、青年足球組織代表、大專足球組織代表,還有球迷家長足球組織代表以及「老爺足球聯盟」等入會。

如此從各自領域裡再選出參與理事會的代表,正是要避免之前足協各委員會組成時,發生教練兼任裁判委員會主席等弊端,更重要的是,讓最辛苦的各個基層,能夠依分級都層層直接進入理事會提供建言。

由以上所列的單針對修章第十二條之「會員」組織代表架構確定後,才能更合情合理來共同決議選出理監事成員,而究竟今後的第三十七條有關「理事會成員」是由11或23人共同組成?以及第二十六條有關「會員代表與票數」的問題,也都還有可共商再議的空間,我們無論如何就是要讓足協規章更完善。

發哥再次強調,「國有國法,家有家規」,FIFA模式也好,新國體法也好,用在國內足球環境已出現了實際的矛盾問題,但一切的法規都有彈性的調整空間,並非一定要照章執行而自綁手腳,只要修正的章程更符合我們足球的發展現況,相信這一點實際上FIFA或是我們內政部及體育署都會可予相當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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