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23日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理事會聲明稿,中華足球協會發表聲明,就針對清查違規提名爭議、未聘任正式秘書長、推動章程修訂、落實財務公開作說明與澄清。針對EAFF執委提名,中華足協回應,這根本不是理事會的權限,從來就不是
理事會聲明: 捍衛理事決議,清查違規提名爭議
針對本會提名東亞足聯(EAFF)執行委員一案,理事會曾於 114 年 12 月 13 日第 13 屆第 20 次臨時理事會決議推派戴遐齡女士參選。 然查 115 年 3 月 5 日東亞足聯公告之名單,竟由現任副理事長王筱薰先生代表參選並最終當選。 此舉嚴重違反章程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之規定。 本會將依紀律守則第九十二條及九十三條規定,即刻啟動內部調查程序,追究相關人員擅自變更決議之責任,並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中華足協回應:EAFF理事提名爭議:這根本不是理事會的權限,從來就不是
在討論這件事之前,必須先把一個根本問題說清楚:國際組織的職位提名,從來就不屬於理事會的職權範圍。
這不是現任理事長的解釋,是白紙黑字寫在章程裡的事實。依據本會最新章程第三十六條,理事會的提名職權,明確限定於紀律委員會、申訴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上訴委員會的相關人事。至於對外的國際事務——包括對 FIFA、AFC、EAFF 等國際組織的各類委員會提名——從來就是理事長處理國際事務的基本職權,不需要經過理事會。
這不是慣例,這是制度。
有數字為證。本屆第 13 屆理事會成立至今,歷任理事長與代理理事長對國際組織所做的提名,累計已達 21 人次,涵蓋 FIFA、AFC、EAFF 等多個組織的多個職位。這 21 次提名,沒有任何一次經過理事會審核,也沒有任何一次事後向理事會報告——這是歷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可以清楚核實的事實。

更值得關注的是:現在對此提出質疑的部分理事,自己就在這 21 人次的紀錄裡。蕭永福副理事長在擔任代理理事長期間,曾依職權提名 2 個國際組織職位;蕭副理事長本人,也曾由前任王麟祥理事長提名出任 3 個國際組織職位。上述所有提名,當時均無人要求須經理事會程序,也無人提出質疑。
同樣的規則、同樣的程序,為什麼換了人做就變成問題?
▎此次 EAFF 事件的具體經過
釐清了職權歸屬,再來談這次 EAFF 的具體處置。事件的起點是一份有嚴重程序瑕疵的文件——原始提名文件的「理事長」與「秘書長」兩處簽名,出自同一位代理人之手,明確違反本會章程第 36 條規定。
EAFF 於 2 月 9 日正式通知:若出現複數提名或提名爭議,將撤銷該國所有席次,最終名單須於 2 月 12 日 前確認。彼時正值農曆春節假期,原始文件的程序瑕疵根本無法在期限內補正。
在此情況下,張璨理事長依照歷任足球協會理事長在國際文件發生爭議時的職權慣例,提出理事長的建議人選,確保台灣席次不因程序瑕疵而拱手相讓。整個過程的書面往來紀錄完整保存,隨時可供查驗。
重申最後一次:理事長從未撤銷、也從未更改理事會對原始被提名人的任何決議。有問題的,是那份先天不足的文件,不是理事長的處置。
